[转载]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瑞玺:关于“消法”(3)
luyued 发布于 2010-12-30 18:07 浏览 N 次对于经营者单方作出的高于本条规定的责任承担的承诺,应当承认该承诺的效力,消费者可以参照经营者的承诺要求经营者承担高于本条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数额。
为了有效遏制“王海现象”的泛滥,体现《消法》保护正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建议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设计限制条件,即消费者明知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而仍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即不得援引本条惩罚性规定来主张双倍赔偿或多倍赔偿。
另外,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10倍的赔偿金之规定,《消法》修订亦应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建议修订为10倍。
四、消费争议解决方式-----建立独立的消费仲裁
《消法》第34条第4项规定,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是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之一。但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消费行为往往没有书面协议的事实,因此,也就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而消费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甚小,或者说基本上没有这种可能性。由此,所谓消费争议仲裁之规定可能只是宣示性的规定,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仲裁制度固有的及时公正的属性,非常符合解决消费争议这种普遍发生但一般争议不大的争议类型。因此,建立独立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势在必行。
为此,笔者建议《消法》修订应当建立独立的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基本要点大致包括:消费者没有仲裁协议亦可申请仲裁;对特定类型的消费争议一裁终局(对此可能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等等。其他制度设计可以参照《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应规则。
五、其他方面的修订建议
除了以上几个大的方面的修订建议外,还有许多问题值得一提。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需要增加,经营者行规的效力问题等都应当引起关注。正如上文提及的,要特别注意《消法》修订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除了上文涉及到的之外,还要注意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的协调。
总之,《消法》的修订关涉全民利益,也关乎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其关注度非一般法修订所能企及。消费者要求增加保护力度,经营者要求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的矛盾就会成为修订的主旋律。因此,这部法律的修订必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博弈的结果。为此,《消法》的起草者和立法者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认为《消法》的修订可以一蹴而就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为此,笔者建议有些成熟的内容可以先行规定,对于相对不成熟或者争议较大的方面,可以暂时不予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行修订,从而使《消法》的修订一步步走向成熟。
【作者简介】孙瑞玺,男,1965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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