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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段琪桂不构成“犯罪”。

luyued 发布于 2011-06-15 01:25   浏览 N 次  
原文地址:段琪桂不构成“犯罪”。作者:曹开林

段琪桂不构成“犯罪”

曹开林

段琪桂曾被“我的脸就是法律”,没有拘留证,也没有逮捕证进了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在广东省中山市两次判处死刑,后改判有期14年。

我感觉到这里面有问题,但不知怎么去发现?在网友马文涛博客上,看到他对段琪桂冤案的看法http://blog.sina.com.cn/u/1624956647 ,很受启发。

网友马文涛认为:


阅好友段琪桂网上提供【证据】发现:
1、一、二审“判决书”中,无《1995年1月6日协议书》这份主要的确凿证据!
2、1995年1月6日上列《1995年1月6日协议书》签订与开始履行之后,95%股份权利依法有偿转让给乙方段琪桂所有。因此,“判决书”认定段琪桂是中山市中旅集团下属企业人员和侵占国有资产与事实真相不符、相悖!
3、95年9月26日,开工庆典之日【泰琪峰】工程项目开始动工打桩。
4、1995年1月6日之后,乙方段琪桂己支付甲方刘桂稀有偿转让费1600万元(原甲方投入款),并支付动迁费等(詳见段琪桂博文)。
5、1995年1月6日之后,是段琪桂投入3.28亿多元建成的【泰琪峰】大厦。(詳见段琪桂博文)
6、根椐段琪桂博文事实真相与确凿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下列登出的法规),足以证明:
【泰琪峰】95%的股份所有权人是段琪桂,而不属“国有资产”。段琪桂享有所有权、受益权、处分权、转让权。乙方尚欠甲方部分转让费,属于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
所以,段琪桂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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