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msr分红事一箩筐
luyued 发布于 2011-03-06 16:42 浏览 N 次kumsr分红事一箩筐
原文地址http://www.chinesetax.net/bbs/dispbbs.asp?boardID=3&ID=137408
从未想到过分红会如此复杂,接触到分红业务后,才发觉业务学得何其的不扎实,现向大家求教:
1、不按投资比例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比如公司甲、乙两股东,甲股东占70%,乙股东占30%,当年公司总分红100万元,股东共同约定各分50万元,我认为两股东应各缴纳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共计20万元。现在税务局认为应当先按照甲分70万,乙分30万,共缴纳20万元个人所得税后,然后甲赠送20万元给乙,再交纳4万元个人所得税,共计24万元。
分歧在于,税务认为股份分红应先按照比例分配,再视同赠送,有两个纳税环节,而我认为依据公司法规定,并不必然按股份分红,甲、乙是在股东会后才取得分配红利的权利,只有一个纳税环节,否则将造成税款重复征收,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2、超分红,公司如果超过可分配利润分红,实际是对资本的弱化,可能存在其他问题,但不应改变分红的实质,税务认为超过可分配利润就不再是分红了,因为无红可分,应视为对股东的赠予。其差异是法人股东取得分红,税率相等不必补税,而视同赠予,公司不能税前列支,法人股东又需纳入应纳税所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我认为税法认定的分红显然不以不超过可分配利润为必须条件,但税务局不予认可;
3、固定比例分红,例如公司如果规定按照股权的10%分红。税务局认为分红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如果按照固定比例分红应视为借贷。
我认为:借贷的实质应当是还本付息,固定既无还本期,又无对股东保本的承诺,如果利润率为5%,依据10%分配了红利,自然减少了以后可分配利润,减少了所有者权益,也就是“本”发生了减值,这与借贷毫无相似之处,。税务也不予认可。
请教,以上三个问题如果处理,更重要的税务局对我的说明不予采纳,认为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我提供有力、直接的文件依据,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公司应提供有力、直接的文件,还是应由税务局出具性质认定的文件,谁承担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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