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luyued 发布于 2011-02-14 06:52 浏览 N 次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一)先进集体:优秀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优秀团支部、优秀班级、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集体、优秀学生社团;
(二)先进个人:河北省优秀毕业生,学校优秀学生党员、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一)认真完成校团委、系布置的工作任务,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成绩突出;
(二)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学生信赖和好评;
(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对所属学生会、学生分科协、团支部工作指导得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四)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比赛中,成绩突出。
第六条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团结凝聚、富有朝气、乐于奉献,整体素质好,能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成绩突出,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三)支持、配合校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的工作;
(四)学生会干部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七条
(一)支部委员会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能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班风学风优良,全班学习成绩突出;
(三)支部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四)认真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推优”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五)团员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一)班委会团结合作,以身作则,确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班风学风优良,全班学习成绩居全系前列;
(三)全班同学团结友爱,政治思想素质较好,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一年内全班无一、二星级宿舍,至少有一个宿舍被评为五星级宿舍;
(四)全班同学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内(含评选期间)无人受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一)参评集体必须是经系批准,报校团委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该组织各项制度健全,纪律严明,管理规范;
(三)有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或服务对象,且服务年限至少半年以上;
(四)志愿服务集体至少有30名以上志愿服务者,且人均志愿服务时数至少2小时/月;
(五)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有较大社会影响。
第十条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二)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创新、有特色;
(三)支持、配合校系工作;
(四)社团负责人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积极要求进步;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在专业前2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十五条
(一)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充分发挥骨干作用,模范履行职责,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二)品学兼优,团结同学,作风优良,敢于批评和纠正各种不良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综合测评在专业前4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十六条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注重理论学习和自身修养,积极追求进步;
(二)模范遵守团的章程,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在专业前25%;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十七条
(一)符合优秀团员前2项的条件并在团内担任一定职务,热爱团的工作,模范履行职责,认真钻研团的业务,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二)品学兼优,团结同学,作风优良,敢于批评和纠正各种不良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综合测评在专业前4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第十八条
(一)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修养,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二)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或发挥骨干作用;
(二)及时总结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报告成绩优秀。
第二十条
(一)积极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并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开展社团活动有创新,有特色。
第二十一条
(一)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勤奋工作,受到用工单位好评;
(二)生活俭朴,无不良习惯和嗜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学年内出现课程不及格现象;
(二)学年内受到校、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学年内所在宿舍评为“二星级”“一星级”宿舍。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一)优秀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每次各评选2个;
(二)优秀团支部、优秀班级原则上每次按各系所属班级、支部数的10%比例评选;
(三)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原则上每次评选3-5个;
(四)优秀学生社团按社团总数的10%比例评选。
第二十五条
(一)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原则上按集体人数的10%比例评选;
(二)优秀团干部原则上按该组织团干部人数的20%比例评选(优秀团总支集体可增加2个名额,优秀团支部集体可增加1个名额);
(三)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按该组织学生干部人数的20%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分会集体可增加2个名额,优秀班级集体可增加1个名额);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原则上按志愿服务集体人数的10%比例评选;
(五)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原则上按参加人数的10%比例评选;
(六)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原则上按该社团总人数的5%比例评选;
(七)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原则上按上岗人数的10%比例评选。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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